關于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 |
發布時間: 2021-07-16
關于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通知
發改價格〔2021〕10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農業農村廳(局、委): 為深入貫徹中發〔2021〕1號文件精神和國務院決策部署,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國辦發〔2016〕2號,以下簡稱《意見》)有關要求,現就“十四五”時期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及2021年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認識新時期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重大意義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水資源對人口、城市和產業發展以及農業生產的剛性約束日益增強,水安全在國家總體安全中的位置更加凸顯。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是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的必然要求,是提升水資源配置效率、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的有效途徑,是利用價格杠桿促進綠色發展、將生態環境成本納入經濟運行成本的重要舉措。“十四五”時期,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促進水資源節約和水污染防治的任務仍然艱巨繁重。 2016年《意見》印發以來,各地持續強化組織領導,堅持“先建機制、后建工程”,因地制宜、典型引路,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扎實推進。截至2020年底,各地改革實施面積累計達4.3億畝以上,其中2020年新增1.3億畝以上,改革正在從局部試點示范向面上整體推進,北京、上海、江蘇、浙江已率先完成改革任務,天津、內蒙古、遼寧、山東、云南、陜西、甘肅、青海等省區改革進度超過50%。但也要看到,隨著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總體時間過半,改革面臨的難度更大、矛盾更多,主要是改革進展不平衡,個別地區改革進度整體滯后,一些耕地零散分布的地區改革推進難度大;部分地區獎補資金存在缺口、價格調整相對滯后;一些地區改革存在“雨過地皮濕”問題,沒有建立鞏固改革成果長效機制。 “十四五”時期,各地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按照完善資源價格形成機制的總體部署,強化系統觀念,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相結合,深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強化農業用水剛性約束,健全農業節水激勵機制,推動農業用水方式由粗放向節約集約轉變,助力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提高水資源承載能力,為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二、抓緊抓實“十四五”時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工作 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已寫入國家“十四五”規劃《綱要》以及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有關文件,各地要堅持高位推動、統籌謀劃,突出改革重點,補齊短板弱項,確保到“十四五”末基本實現改革目標。 (一)合理安排“十四五”時期改革時間表。各地要全面梳理總結“十三五”時期改革推進和重點任務落實情況,在此基礎上提出“十四五”時期改革總體安排。尚未完成改革的省份要按照《意見》要求,對標本地區實施方案明確的改革完成時限,倒排“十四五”時期各年度改革計劃,明確各年度預計新增改革實施面積和完成驗收面積,合理安排改革進度,避免改革任務“前輕后重”。要按照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用水管理機制協同推進的原則,因地制宜補齊短板,統籌推進四項機制協同落地。要加強對省內中小型灌區以及耕地零散分布、灌溉條件欠佳地區改革工作的指導,避免出現改革“盲區”。 (二)聚焦改革重點。各地要堅持高位推動,相關地區要主動對接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等區域重大戰略,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與黃河流域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華北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長江流域農業節水減排等工作緊密結合,充分利用相關項目和資金,借力借勢推進改革,抓緊建立完備的農業節水制度體系。其他地區也要將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將農業節水減排任務較重的地區作為改革重點,在項目安排、資金保障等方面予以傾斜,切實推動改革取得實效。 (三)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要認真總結典型地區改革實踐經驗,特別是率先實現改革目標地區要結合驗收提煉典型經驗,區分不同灌區類型,將成功做法系統化,形成適合當地特點、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方式和路徑。要通過現場會、業務培訓、聯合調研等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經驗交流,在更大范圍內發揮典型引領作用,帶動其他地區加快推進改革。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著力宣傳典型地區推進改革的經驗做法,以及在節水減排、省工省時、增產增收等方面取得的成效,進一步凝聚社會各界改革共識,為深入推進改革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四)有序做好改革驗收和“回頭看”。尚未出臺改革驗收辦法的省份要積極借鑒率先實現改革目標地區的有益經驗,抓緊制定改革驗收辦法,有序推動驗收工作。要將實行政府定價的農業水價達到運行維護成本水平、工程設施管護到位、用水計量到位和按量收費等作為改革驗收的必備條件,堅決做到條件具備一處、組織驗收一處。要建立“回頭看”機制,對已實施改革的地區進行動態跟蹤,了解和掌握各項機制運行情況,強化資金保障,及時協調解決出現的問題,保障各項機制順暢運行,防止“一邊改、一邊丟”,確保“改一處、成一處”。已完成改革任務的省份要鞏固拓展改革成果,因地制宜動態調整農業水價,持續強化工程管護,建立促進農業節水長效機制。 三、因地制宜推進重點任務落地見效 堅持工程建設與機制建立并重,將有效灌溉面積范圍內的新增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高標準農田和高效節水灌溉項目區作為改革實施重點,抓住工程建設有利時機,將機制建立擺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促進農業節水和可持續發展。 (一)著力完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統籌研判水價提高、用水量下降、省工省時、增產增收對農業生產成本收益的綜合影響,在農民可承受的前提下,把握好水價調整的時度效,積極穩妥做好水價調整工作。2016年以來未開展過成本監審的大中型灌區骨干工程,應在2022年底前完成監審工作;其他實行政府定價的農田水利工程和設施,應在2023年底前完成監審工作。在此基礎上,要扎實開展水價承受能力測算,科學制定價格調整方案。具備條件的地區要全面建立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按照適度從緊的原則及時修訂用水定額,并合理制定階梯和加價幅度,切實增強農民水商品意識。 (二)進一步健全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發揮好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對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支持作用,支持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將各地是否按要求使用資金支持改革作為績效評價的重要內容,評價結果在下一年度資金分配時予以體現。多渠道籌集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資金,加大改革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區要將獎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進一步完善獎補機制設計,缺水地區要優先采取“一提一補”的方式,在合理調整水價的同時,對定額內用水提價部分向用水主體發放補貼,并對節水的部分以資金獎勵、水權回購、節水設施購置獎補等多種形式給予獎勵,調動農民節水積極性。 (三)持續優化工程建設和管護機制。加快供水計量體系建設,大中型灌區要在實現產權分界點計量供水的基礎上,進一步合理細化計量單元,按照與當地財力相匹配的原則配備計量設施,為按水量計收水費創造條件。研究解決農民用水合作組織面臨的突出問題,引導協會規范發展,切實發揮作用。因地制宜創新工程設施管護模式,壓實管護責任、降低管護成本、提升管護水平。水利、農業農村部門要組織加強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的監管。 (四)不斷強化用水管理機制。嚴格落實農業灌溉用水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將用水總量逐級細化分解,明確水權,有條件的地區要加快推動農業水權交易,積極探索跨行業轉讓,最大限度發揮水資源價值。大力推廣管灌、滴灌等節水灌溉方式和水肥一體化等農業節水技術,實現設施節水、技術節水與管理節水的有機協同。 四、抓好2021年改革任務落實 根據各地2021年改革實施計劃,今年新增改革實施面積約1.2億畝(各地計劃新增改革實施面積見附件)。各地要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進一步明確工作責任,將各項任務落細落實,保質保量完成今年改革任務,確保“十四五”時期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開好局、起好步。 (一)壓實主體責任。各地要堅決落實改革主體責任,農業水價綜合改革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要及時開會研究改革面臨的新形勢新任務,客觀評估改革推進情況,對“十四五”時期改革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各省“十四五”時期各年度計劃新增改革實施面積和完成驗收面積應于今年7月底前正式報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以下簡稱“四部門”)。對改革進度明顯滯后的省份,四部門將適時上報國務院。 (二)做好績效評價。2021年度績效評價指標與2020年保持一致,包括累計實施面積和當年改革實施面積、供水計量設施配套、農業用水總量控制、田間工程管護、水價形成機制、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6項重點內容,評價結果納入糧食安全省長責任制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要按照上述兩項考核的規定,認真開展自評并準備佐證材料,兩項考核中各省按百分制折算的自評分數及佐證材料應保持一致。對于改革進度滯后、問題突出的省份,將通過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下發“一省一單”向省政府通報。各地也要發揮績效評價機制的激勵引導作用,督促市縣加快推進改革。 (三)強化調研督導。2021年,四部門將繼續通過重點對口聯系的方式,指導和支持黃河流域和華北地下水超采區省份深入推進改革,發展改革委重點聯系內蒙古、河南,財政部重點聯系河北、青海,水利部重點聯系山東、寧夏,農業農村部重點聯系山西、甘肅。各地也要堅持問題導向,深入開展調研督導,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面臨的突出問題,督促市縣加快推進改革。 附件: 2021年各省(區、市)計劃新增改革實施面積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水 利 部
農 業 農 村 部
2021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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