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改革事項 |
主要內容 |
主管部門和單位 |
一、進一步破除區域分割和地方保護等不合理限制 |
1 |
開展“一照多址”、“一證多址”改革 |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允許在營業執照上加載新設立住所(經營場所)的地址,免于分支機構登記;對部分高頻辦理的經營許可證,探索允許企業在一定區域內開設經營項目相同的分支機構時,就其符合許可條件作出承諾后,免于再次辦理相關許可證,相關部門加強事后核查和監管。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2 |
便利企業分支機構、連鎖門店信息變更 |
大型企業分支機構辦理不涉及新辦許可證的信息變更時,在試點城市內可實行集中統一辦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3 |
清除招投標和政府采購領域對外地企業設置的隱性門檻和壁壘 |
清理取消要求投標單位必須在項目所在地或采購人所在地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等排斥外地投標人的行為,同步完善與統一開放的招投標和政府采購市場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4 |
推動招投標領域數字證書兼容互認 |
企業在任意試點城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完成注冊后,即可在全部試點城市及其區縣參與投標,做到只需注冊一次,只用一套CA證書。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5 |
推進客貨運輸電子證照跨區域互認與核驗 |
推進試點城市制作和發放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道路客、貨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客、貨運)、道路運輸證(道路客、貨運)、營運客車二維碼(包含道路運輸證、道路客運班線經營信息表的信息)、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內河船舶證書信息簿等7類電子證照在試點城市間互認,執法檢查部門通過電子證照二維碼在線核驗、網站查詢等方式核驗電子證照真偽。 |
交通運輸部 |
6 |
優化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跨區域流通檢疫申請流程 |
試點城市明確以本城市為調入地、必須經過檢疫的常用低風險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檢疫要求,并在“全國植物檢疫信息化管理系統”和“林業植物檢疫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公示,調出地植物檢疫機構根據公示要求進行檢疫,并出具檢疫證書,企業在收到檢疫合格證書后即可調運。改革后,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按職責做好對檢疫證書的查驗審核,并完善復檢制度,嚴格把好植物和植物產品跨省調運的檢疫關。 |
農業農村部、國家林草局 |
二、健全更加開放透明、規范高效的市場主體準入和退出機制 |
7 |
拓展企業開辦“一網通辦”業務范圍 |
在企業開辦過程中,將社保登記后續環節一并納入“一網通辦”平臺。推進電子營業執照、電子發票、電子簽章同步發放及應用,方便企業網上辦事。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稅務總局 |
8 |
進一步便利企業開立銀行賬戶 |
探索整合企業開辦實名驗證信息、企業登記信息和銀行開戶備案信息,自然人、法人等通過線上平臺申請營業執照時,經企業授權同意后,線上平臺將有關基本信息和銀行開戶預約信息實時推送給申請人選定的開戶銀行,開戶銀行生成企業賬戶預約賬號,并通過線上平臺推送給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開戶銀行根據預約需求,按規定為企業開立賬戶后,及時將相關信息通過線上平臺推送至相關部門。 |
市場監管總局、人民銀行、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 |
9 |
開展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
下放不含行政區劃名稱的企業名稱登記權至試點城市,全面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
市場監管總局 |
10 |
優化律師事務所核名管理 |
允許試點城市司法行政部門律師管理系統同司法部全國律師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律師事務所名稱數據庫進行對接,對申請人申請的律師事務所名稱,由試點城市司法行政部門作出名稱預核準決定并報司法部備案,縮短核名時限。 |
司法部 |
11 |
企業住所(經營場所)標準化登記 |
通過相關部門數據共享,建立標準化住所(經營場所)數據庫,建立健全住所(經營場所)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記的同時,防范虛假住所等突出風險。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2 |
試行企業登記信息變更網上辦理 |
通過企業開辦“一網通辦”平臺完成登記注冊的企業,可通過平臺實現全程網上辦理變更手續。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3 |
推行企業年度報告“多報合一”改革 |
相關部門可依法依規共享企業年度報告有關信息,企業只需填報一次年度報告,無需再向多個部門重復報送相關信息,實現涉及市場監管、社保、稅務、海關等事項年度報告的“多報合一”。 |
市場監管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 |
14 |
建立市場準入效能評估制度 |
圍繞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落實情況、市場準入審批服務效能、市場準入隱性壁壘破除等方面,對市場準入效能進行綜合評估。對違反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情況進行監測、歸集、通報。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對隱性壁壘的投訴渠道和處理回應機制。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15 |
探索建立市場主體除名制度 |
對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市場主體,商事登記機關可對其作出除名決定。除名后,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且不得從事與清算和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并可對除名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
市場監管總局 |
16 |
優化破產企業土地、房產處置程序 |
企業破產案件中因債務人資料缺失或第三方機構(如設計、勘察、監理等單位)不配合竣工驗收等情形導致無法辦理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經委托有關專業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安全鑒定合格后,可辦理不動產登記。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 |
17 |
優化破產案件財產解封及處置機制 |
建立破產案件財產處置協調機制,破產案件經試點城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由破產管理人通知債權人及相關單位進行財產解封,破產管理人對已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時無須再辦理解封手續。債務人在試點城市的不動產或動產等實物資產被相關單位查封后,查封單位未依法解封的,允許破產管理人對被查封的財產進行處置。處置后依據破產受理法院出具的文件辦理解封和資產過戶、移交手續,資產處置所得價款經與查封單位協調一致后,統一分配處置。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8 |
進一步便利破產管理人查詢破產企業財產信息 |
允許破產管理人通過線上注冊登錄等方式,經身份核驗后,依法查詢有關機構(包括土地管理、房產管理、車輛管理、稅務、市場監管、社保等部門和單位)掌握的破產企業財產相關信息,提高破產辦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19 |
健全企業重整期間信用修復機制 |
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破產企業,可以申請在“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中添加相關信息,及時反映企業重整情況;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調整相關信用限制和懲戒措施。探索重整計劃執行期間賦予符合條件的破產企業參與招投標、融資、開具保函等資格。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20 |
進一步完善破產管理人選任、預重整等制度 |
允許破產企業的相關權利人推薦破產管理人,并由人民法院指定。探索建立破產預重整制度。 |
最高人民法院 |
三、持續提升投資和建設便利度 |
21 |
推進社會投資項目“用地清單制”改革 |
在土地供應前,可開展地質災害、地震安全、壓覆礦產、氣候可行性、水資源論證、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評估,并對文物、歷史建筑保護對象、古樹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線等進行現狀普查,形成評估結果和普查意見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用地單位。相關單位在項目后續報建或驗收環節,原則上不得增加清單外的要求。改革后,相關單位提升評估的科學性、精準性及論證深度,避免企業拿地后需重復論證。同時,當項目外部條件發生變化,相關單位及時對評估報告等進行調整完善。 |
國家發展改革委、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中國氣象局、國家林草局、國家文物局、中國地震局、國家人防辦等 |
22 |
試行分階段整合相關測繪測量事項 |
探索將勘測定界測繪、宗地測繪合并為一個測繪事項;將房產預測繪、人防面積預測繪、定位測量、建設工程規劃驗線、正負零檢測等事項,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整合;將竣工規劃測量、用地復核測量、房產測量、機動車停車場(庫)測量、綠地測量、人防測量、地下管線測量等事項,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整合。加快統一相關測繪測量技術標準,實現同一階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對同一標的物重復測繪測量。 |
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國家人防辦 |
23 |
推行水電氣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審批在線并聯辦理 |
對供電、供水、供氣、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綠化許可、涉路施工許可等實行全程在線并聯辦理,對符合條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審批實行告知承諾管理。改革后,有關行政審批部門加強抽查核驗力度,對虛假承諾、違反承諾等行為實行懲戒。 |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安部、自然資源部、交通運輸部、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 |
24 |
開展聯合驗收“一口受理”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一口受理”建設單位申請,并牽頭協調相關部門限時開展聯合驗收,避免建設單位反復與多個政府部門溝通協調。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5 |
進一步優化工程建設項目聯合驗收方式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根據項目類別科學合理確定納入聯合驗收的事項,原則上未經驗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項(如規劃核實、人防備案、消防驗收、消防備案、竣工備案、檔案驗收等)應當納入聯合驗收,其他驗收事項可根據實際情況納入,并綜合運用承諾制等多種方式靈活辦理驗收手續,提高驗收效率,減少企業等待時間,加快項目投產使用。改革后,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對未納入聯合驗收的事項也要依申請及時進行驗收,并優化驗收流程,對驗收時發現的問題及時督促建設單位整改。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6 |
簡化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
對實行聯合驗收的工程建設項目,可在通過聯合驗收后現場出具竣工聯合驗收意見書,政府部門直接備案,不動產登記等相關部門通過系統數據共享獲得需要的驗收結果,企業無需再單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7 |
試行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開展單獨竣工驗收 |
對辦理了一張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涉及多個單位工程的工程建設項目,在符合項目整體質量安全要求、達到安全使用條件的前提下,對已滿足使用功能的單位工程可采用單獨竣工驗收方式,單位工程驗收合格后,可單獨投入使用。改革后,試點城市建立完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標準,加強風險管控,確保項目整體符合規劃要求和質量安全。 |
住房城鄉建設部、自然資源部、國家人防辦
|
28 |
推進產業園區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 |
在環境質量符合國家相關考核要求、環境管理體系較為健全的產業園區,對環境影響較小的項目環評,探索入園建設項目環評改革,推進規劃環評與項目環評聯動,避免重復評價。改革后,對相關產業園區加強環境監測,明確園區及園區內企業環境風險防范責任,對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及時依法依規處理。 |
生態環境部 |
29 |
下放部分工程資質行政審批權限 |
將省級審批的電子與智能化工程二級、消防設施工程二級、防水防腐保溫工程二級、建筑裝修裝飾工程二級、建筑幕墻工程二級和特種工程資質的審批(包括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跨省變更等事項后資質核定),下放至北京市、上海市、重慶市市轄區(縣)和杭州市、廣州市、深圳市有關部門。改革后,試點城市明確承接機構、加強專業培訓,做好事中事后監管。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30 |
建立完善建筑師負責制 |
推動有序發展建筑師個人執業事務所。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領域推進和完善建筑師負責制,充分發揮建筑師的主導作用,鼓勵提供全過程工程咨詢服務,與國際工程建設模式接軌。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四、更好支持市場主體創新發展 |
31 |
允許對食品自動制售設備等新業態發放食品經營許可 |
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經充分研究論證和開展風險評估,對自動制售設備、無人售貨商店等自動化、無人化新業態的經營者發放食品經營許可或辦理食品經營備案。 |
市場監管總局 |
32 |
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試行高精度地圖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 |
在取得相關資質和確保安全的前提下,試行高精度地圖在限定路段面向智能網聯汽車使用,允許不涉及國家安全的自動駕駛高精度地圖數據在限定路段采集和使用,同步健全細致完備的監管措施,確保監管到位。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 |
33 |
進一步探索完善知識產權市場化定價和交易機制 |
探索建立跨區域知識產權交易服務平臺,為知識產權交易提供信息掛牌、交易撮合、資產評估等服務,幫助科技企業快速質押融資。 |
國家知識產權局、財政部、國家版權局 |
34 |
健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機制和質物處置機制 |
健全政府引導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分擔和補償機制,綜合運用擔保、風險補償等方式降低信貸風險。探索擔保機構等通過質權轉股權、反向許可、拍賣等方式快速進行質物處置,保障金融機構對質權的實現。 |
國家知識產權局、人民銀行、國家版權局、銀保監會 |
35 |
開展賦予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 |
賦予試點城市部分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的科研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試點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將本單位利用財政性資金形成或接受企業、其他社會組織委托形成的歸單位所有的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按一定比例賦予成果完成人(團隊),試點單位與成果完成人(團隊)成為共同所有權人。試點單位可賦予科研人員不低于10年的職務科技成果長期使用權。 |
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
36 |
優化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管理模式 |
在科技部門線上信息服務系統中增設國家備案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信息變更申請、審批和修改功能,增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所屬區域變更修改功能。對于名稱、場地面積、經營場所等信息變更,由試點城市科技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即可變更,并將變更信息推送至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國家科技主管部門對相關信息變更的情況開展抽查檢查和事中事后監管。 |
科技部 |
37 |
培育數據要素市場 |
開展數據確權探索,實現對數據主權的可控可管,推動數據安全有序流動。在數據流通、數據安全等方面加快形成開放環境下的新型監管體系。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38 |
有序開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產生的部分公共數據 |
按照分級分類、需求導向、安全可控的原則,探索向社會進一步開放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履行職責或提供服務時產生、處理的公共數據,引導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依法依規開放自有數據,并規范數據處理活動,促進數據流動和開發利用。 |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五、持續提升跨境貿易便利化水平 |
39 |
探索開展“組合港”、“一港通”等區域通關便利化改革 |
探索開展粵港澳大灣區“組合港”、“一港通”等改革,優化相關貨物的轉關手續,鼓勵和支持試點城市進一步創新口岸通關監管方式,提升區域通關便利化水平。 |
海關總署 |
40 |
推動與東亞地區主要貿易伙伴口岸間相關單證聯網核查 |
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推動試點城市實現與日本、韓國、香港等東亞地區主要貿易伙伴和經濟體口岸的相關單證聯網核查。 |
海關總署、商務部 |
41 |
優化進出口貨物查詢服務 |
利用“單一窗口”為企業及相關機構提供進出口貨物全流程查詢服務。基于企業授權,企業申報信息可為金融機構開展融資、收結匯服務提供信用依據。 |
海關總署、商務部 |
42 |
實行進出口聯合登臨檢查 |
依托“單一窗口”將查驗通知推送給口岸作業場站,開發“單一窗口”預約聯合登臨檢查功能等,實現通關和物流操作快速銜接,提高進出口貨物提離速度。 |
海關總署、交通運輸部 |
43 |
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 |
加強鐵路信息系統與海關信息系統的數據交換共享,實現相關單證電子化流轉,大力推廣鐵路口岸“快速通關”業務模式,壓縮列車停留時間,提高通關效率。 |
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44 |
推進水鐵空公多式聯運信息共享 |
打破制約多式聯運發展的信息壁壘,推進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運輸環節信息對接共享,實現運力信息可查、貨物全程實時追蹤等,促進多種運輸方式協同聯動。 |
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國家鐵路局、中國民航局、國家郵政局、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
45 |
進一步深化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船邊直提”、“抵港直裝”等改革 |
推行進出口貨物“提前申報”、“兩步申報”措施。在有條件的港口推進進口貨物“船邊直提”和出口貨物“抵港直裝”。 |
海關總署 |
46 |
在“CCC免辦及特殊用途進口產品檢測處理管理系統”中為符合條件的企業開設便捷通道 |
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口免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產品目錄內的產品,免于CCC免辦證書申請和審核,實現“白名單企業”自我承諾、自主填報、自動獲證。試點城市制定免予辦理CCC認證便捷通道操作辦法等,做好全鏈條閉環監管。 |
市場監管總局、海關總署 |
47 |
探索開展科研設備、耗材跨境自由流動,簡化研發用途設備和樣本樣品進出口手續 |
探索制定跨境科研用物資正面清單,對正面清單列明的科研設備、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物資實行單位事先承諾申報、海關便利化通關的管理模式,簡化報關單申報、檢疫審批、監管證件管理等環節。對國外已上市但國內未注冊的研發用醫療器械,準許企業在強化自主管理、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進口,海關根據相關部門意見辦理通關手續。 |
科技部、商務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 |
六、優化外商投資和國際人才服務管理 |
48 |
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 |
支持試點城市建立涉外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紛中心,為國際商事糾紛提供多元、高效、便捷解紛渠道。探索建立健全線上、線下解紛平臺,引入國內調解組織、仲裁機構。鼓勵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引入外籍調解員、仲裁員。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
49 |
探索將境內仲裁機構的開庭通知作為簽證材料 |
允許將境內仲裁機構出具的開庭通知作為境外市場主體進入試點城市參與仲裁活動的簽證材料,無需其他邀請函件。 |
外交部、司法部、國家移民局 |
50 |
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 |
結合國家外國高端人才、專業人才標準和本地區實際需求,探索制定外籍“高精尖缺”人才地方認定標準,加大外籍人才引進力度。 |
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51 |
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 |
在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風險可控的領域,探索建立國際職業資格證書認可清單制度,允許取得境外相應職業資格或公認的國際專業組織認證的國際人才,經能力水平認定或有關部門備案后在試點城市上崗,并加強執業行為監管。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2 |
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 |
放寬外籍人員子女學校舉辦者市場準入,允許內資企業和中國公民等開辦外籍人員子女學校,為外籍人才在華工作生活提供便利。 |
教育部 |
53 |
簡化港澳投資者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
允許采用簡化版公證文書(僅保留公司注冊證明書、公司商業登記證以及授權代表人簽字字樣和公司印章樣式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等核心信息的文書)辦理港澳地區非自然人投資的市場主體注冊登記,簡化港澳投資者辦理商事登記的流程和材料。 |
市場監管總局、司法部 |
54 |
支持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業務,提升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 |
賦予上海市、廣州市國際航行船舶保稅加油許可權。允許廣州市、深圳市保稅油供應企業在廣東省范圍內開展保稅油直供業務,進一步增強國際航運綜合服務能力,吸引國際航行船舶。 |
商務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海關總署 |
七、維護公平競爭秩序 |
55 |
清理設置非必要條件排斥潛在競爭者行為 |
清理取消企業在資質資格獲取、招投標、政府采購、權益保護等方面存在的差別化待遇,清理通過劃分企業等級、增設證明事項、設立項目庫、注冊、認證、認定等非必要條件排除和限制競爭的行為。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6 |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改革 |
推進招投標全流程電子化,加快實施合同簽訂和變更網上辦理。推動電子招投標交易平臺與國庫支付系統信息共享,實現工程款支付網上查詢。 |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57 |
探索建立招標計劃提前發布制度 |
對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企業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在招標前設置招標計劃發布環節,發布時間為招標公告發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標活動透明度。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58 |
優化水利工程招投標手續 |
推行水利工程在發布招標公告時同步發售或者下載資格預審文件(或招標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標條件中“監理單位已確定”的條件。 |
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
59 |
簡化對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條件的形式審查 |
簡化對供應商資格條件等的形式審查,不再要求供應商提供相關財務狀況、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等證明材料,降低政府采購供應商交易成本。 |
財政部 |
八、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 |
60 |
在部分領域探索建立完善綜合監管機制 |
理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等預付式消費、成品油、農產品等領域監管機制,明確監管責任部門,統一行業監管標準。 |
商務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1 |
探索實行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 |
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
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2 |
探索形成市場主體全生命周期監管鏈 |
在市場主體辦理注冊登記、資質審核、行政許可及接受日常監管、公共服務過程中,及時全面記錄市場主體行為及信用信息,在此基礎上實現分級分類“信用+智慧”監管,并做到全程可查詢、可追溯。 |
市場監管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3 |
在部分重點領域建立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監管機制 |
在消防安全、食品藥品、環境保護、水土保持、醫療衛生等重點領域,建立完善全鏈條、全流程監管體系,并探索制定行業信用監管標準化工作規范,提高監管效能。 |
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水利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4 |
探索對重點行業從業人員建立個人信用體系 |
探索將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等重點領域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并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對存在嚴重不良行為的依法實行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 |
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65 |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 |
建立完善互聯網醫院監管平臺,接入互聯網醫院系統,加強醫師線上執業行為監管。 |
國家衛生健康委 |
66 |
在稅務監管領域建立“信用+風險”監管體系 |
探索推進動態“信用+風險”稅務監控,簡化無風險和低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流程,提醒預警或直接阻斷高風險企業的涉稅業務辦理,依托大數據分析進一步提高風險管理效能。 |
稅務總局 |
67 |
優化網絡商品抽檢機制 |
向試點城市開放全國網絡商品抽檢信息,試點城市按照重點抽檢屬地平臺、屬地商戶的原則,加大對網絡商品的抽檢力度,定期公示抽檢結果,并將屬地平臺中非本地商戶抽檢結果推送至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商戶所在地市場監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處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68 |
實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電子化管理 |
探索制定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電子證書,在紙質證書樣式基礎上加載聘用、違規行為等從業信息,實現與紙質證書并行使用。通過數據交換等方式將相關信息匯聚到試點城市市場監管部門平臺,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管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69 |
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
探索柔性監管新方式,建立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對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取非強制手段可以達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70 |
在市場監管、稅務領域探索建立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 |
探索建立市場監管、稅務等領域行政執法人員盡職免責制度,在僅需形式審查的部分監管領域,以及因現有科學技術、監管手段限制未能及時發現問題的,或行政相對人、第三方弄虛作假、刻意隱瞞的部分情形,試行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九、依法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 |
71 |
探索建立企業合法權益補償救濟機制 |
在債務融資、政府采購、招投標、招商引資等領域,針對因政策變化、規劃調整而不履行合同約定,造成企業合法利益受損的情形,探索建立補償救濟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財政部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72 |
建立健全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 |
探索建立政務誠信訴訟執行協調機制,由相關地方人民法院定期將涉及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給政務誠信牽頭部門。政務誠信牽頭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有關單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結果,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 |
73 |
暢通知識產權領域信息交換渠道 |
建立試點城市知識產權部門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商標侵權判斷、專利侵權判定及商標專利法律狀態等方面的信息交換渠道。建立商標惡意注冊和非正常專利申請的快速處置聯動機制。開展商標專利巡回評審和遠程評審。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4 |
探索建立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指導機制 |
建立對試點城市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應對的指導機制,支持試點城市建立維權協作機構。 |
國家知識產權局、國家版權局 |
75 |
強化對專利代理機構的監管 |
將省級專利代理機構監管職能委托給市(直轄市市轄區)級執行,優化專利代理監管機制,強化基層監管力量。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76 |
推行人民法院檔案電子化管理 |
對于以電子方式收集或形成的文書材料可直接轉為電子檔案歸檔,無需再制作紙質材料形成紙質檔案。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檔案局 |
77 |
開展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改革 |
實行司法專遞面單電子化,在受送達人簽收、拒收或查無此人退回等送達任務完成后,郵政公司將人民法院專遞面單進行電子化,通過系統對接后回傳給人民法院,原始紙質面單可由郵政公司集中保管,人民法院將電子面單入卷歸檔,并降低郵寄送達的相關費用。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郵政局 |
78 |
調整小額訴訟程序適用范圍及費用 |
允許標的額較小、當事人除提出給付金額訴訟請求外同時提出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其他訴訟請求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允許降低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標準。 |
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版權局 |
十、優化經常性涉企服務 |
79 |
便利開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動產和權利擔保融資 |
推動機動車、船舶、知識產權等擔保登記主管部門探索建立以擔保人名稱為索引的電子數據庫,實現對試點城市相關擔保品登記狀態信息的在線查詢、修改和撤銷。相關擔保信息與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動產融資統一登記公示系統共享互通,實現各類登記信息的統一查詢。 |
人民銀行、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 |
80 |
簡化水路運輸經營相關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
探索取消“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備案,市場監管部門在水路運輸經營者固定辦公場所發生變化、主要股東發生變化后15個工作日內,將系統數據推送給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
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 |
81 |
簡化檢驗檢測機構人員信息變更辦理程序 |
檢驗檢測機構變更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術負責人,由檢驗檢測機構自行修改資質認定系統人員信息,不需再到資質認定部門申請辦理。 |
市場監管總局 |
82 |
簡化不動產非公證繼承手續 |
法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到不動產登記機構進行登記材料查驗,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無需到場,無需提交第二順序繼承人材料。登記申請人應承諾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因承諾不實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自然資源部 |
83 |
對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部分事項試行告知承諾制 |
申請人因特殊原因確實難以獲取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材料的,可以書面承諾代替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并承諾若有隱瞞實際情況,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
84 |
探索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 |
探索研究將遺產管理人制度引入不動產非公證繼承登記的查驗、申請程序,簡化相關流程,提高辦理效率。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 |
85 |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電子發票功能 |
探索對個人存量房交易開放代開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功能,允許自然人網上繳稅后獲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推動實現全業務流程網上辦理。 |
稅務總局、自然資源部 |
86 |
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網通辦” |
推進全業務類型“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納稅費“一窗受理、并行辦理”。加快實施網上繳納稅費,推行稅費、登記費線上一次收繳、后臺自動清分入賬(庫)。 |
自然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 |
87 |
推行辦理不動產登記涉及的政務信息共享和核驗 |
公安部門依托國家人口基礎信息庫、“互聯網+可信身份認證平臺”等對外服務系統,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公安部—人口庫—人像比對服務接口”進行全國人口信息核驗,并提供戶籍人口基本信息;公安、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收養登記等信息;公安、民政部門提供涉及人員單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司法行政部門提供委托、繼承、親屬關系等涉及不動產登記公證書真偽核驗服務。 |
自然資源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國家衛生健康委 |
88 |
探索開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及地籍圖可視化查詢 |
依托互聯網拓展不動產登記信息在線可視化檢索和查詢服務,任何人經身份驗證后可在電子地圖上依法查詢不動產自然狀況、權利限制狀況、地籍圖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動產轉移登記,提高土地管理質量水平。 |
自然資源部 |
89 |
試行有關法律文書及律師身份在線核驗服務 |
優化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流程,司法行政部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提供律師身份在線核驗,人民法院提供律師調查令、立案文書信息在線核驗,便利律師查詢不動產登記信息。 |
最高人民法院,自然資源部、司法部 |
90 |
探索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 |
探索向新辦納稅人非接觸式發放稅務UKey,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免費申領稅務UKey。 |
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 |
91 |
深化“多稅合一”申報改革 |
探索整合企業所得稅和財產行為稅綜合申報表,盡可能統一不同稅種征期,進一步壓減納稅人申報和繳稅的次數。 |
稅務總局 |
92 |
試行全國車船稅繳納信息聯網查詢與核驗 |
向試點城市保險機構依法依規開放全國車船稅繳納情況免費查詢或核驗接口,便于車輛異地辦理保險及繳稅。 |
稅務總局、銀保監會 |
93 |
進一步拓展企業涉稅數據開放維度 |
對試點城市先期提供其他地方稅務局的欠稅公告信息、非正常戶信息和騙取退稅、虛開發票等高風險納稅人名單信息,以及稅務總局的行政處罰類信息等,后續逐漸擴大信息共享共用范圍,進一步提高征管效能。 |
稅務總局 |
94 |
對代征稅款試行實時電子繳稅入庫的開具電子完稅證明 |
允許試點城市在實現代征稅款逐筆電子繳稅且實時入庫的前提下,向納稅人提供電子完稅證明。 |
稅務總局 |
95 |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 |
試行公安服務“一窗通辦”,建設涉及治安、戶政、交管等公安服務綜合窗口,實行“前臺綜合收件、后臺分類審批、統一窗口出件”,推進更多事項實現在線辦理。 |
公安部 |
96 |
推行企業辦事“一照通辦” |
通過政府部門內部數據共享等方式歸集或核驗企業基本信息,探索實行企業僅憑營業執照即可辦理部分高頻審批服務事項,無需提交其他材料。 |
市場監管總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97 |
進一步擴大電子證照、電子簽章等應用范圍 |
在貨物報關、銀行貸款、項目申報、招投標、政府采購等業務領域推廣在線身份認證、電子證照、電子簽章應用,逐步實現在政務服務中互通互認,滿足企業、個人在網上辦事時對于身份認證、電子證照、加蓋電子簽章文檔的業務需求。鼓勵認證機構在認證證書等領域推廣使用電子簽章。 |
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等國務院相關部門 |
98 |
簡化洗染經營者登記手續 |
洗染經營者在市場監管部門注冊登記后,無需到商務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由市場監管部門直接將相關信息推送給同級商務部門。 |
商務部、市場監管總局 |
99 |
取消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的考核發證及強制檢定 |
企業內部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調整為企業自主管理,不需計量行政部門考核發證,也不再實行強制檢定,但應滿足計量溯源性要求。 |
市場監管總局 |
100 |
優化游艇檢驗制度和流程 |
探索建立批量建造的游艇型式檢驗制度,對通過型式檢驗的新建游艇,由船籍港所在地船舶檢驗機構根據工廠出具的合格證換發船舶檢驗證書。優化進口游艇檢驗流程,對外國船舶檢驗機構簽發的游艇檢驗證書,可按照程序換發國內檢驗證書。改革后,加大對游艇可見構件和強度的檢查評估和抽查力度,及時整改、消除安全隱患,督促游艇所有人落實游艇日常安全管理、保養和技術維護,確保游艇安全。 |
交通運輸部 |
101 |
優化游艇登記制度 |
允許游艇所有人在其簽約的游艇俱樂部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直接辦理游艇登記手續。同時,將船舶國籍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電臺執照、海上移動通信業務標識碼證書等多份登記證書整合為一份游艇登記證書,實現“一份材料、一次申請、發一本證”,提高游艇登記效率,便利游艇證書管理。 |
交通運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