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時間: 2021-06-16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
《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經貿規〔2021〕817號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物流基礎設施建設的決策部署,規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發揮中央預算內投資引導帶動作用,根據《政府投資條例》和中央預算內投資管理相關規定,我們研究制定了《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專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2021年6月7日
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 專項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城鄉冷鏈和國家物流樞紐建設中央預算內投資 (簡稱本專項)項目管理,提高投資效率效益,根據《政府投資 條例》(國務院令第 712 號)、《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 目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 2016 年第 45 號)、《關于規 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項目管理的通知》(發改投資 規〔2020〕518 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 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簡稱省級 發展改革委)、中央管理企業等為項目匯總申報單位,按照國家 發展改革委有關要求,負責本地區、本系統的項目儲備、申報和 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方向和標準
第三條 本專項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項目建設:
(一)物流基礎設施補短板項目。重點支持已納入年度建設 名單的國家物流樞紐、國家骨干冷鏈物流基地內的公共性、基礎 性設施補短板項目,包括多式聯運轉運設施項目,高標準公共倉 儲設施新建、改擴建及智能化改造項目,保稅倉儲設施項目,公 共物流信息平臺和信息化提升項目等。
(二)冷鏈物流設施項目。重點支持服務于肉類屠宰加工及 流通的冷鏈物流設施項目(不含屠宰加工線等生產設施),公共 冷庫新建、改擴建、智能化改造及相關配套設施項目。
(三)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需要支持的其他物流 基礎設施項目。
第四條 擬申報項目應按照相關規定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 批監管平臺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程序(地方政府投資項目應完 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審批),取得土地、規劃、 環評等前期手續。申報時項目實際完成投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 70%。 項目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未依法獲得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
(二)已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支持; (三)項目單位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第五條 單個項目支持標準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按本辦法第九條 核定投資的 30%,最高不超過 5000 萬元。中央預算內投資均為一 次性安排,其他專項已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的項目,本專項不再 重復安排。
第三章 申報程序和計劃下達
第六條 匯總申報單位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年度項目申 報通知要求,按照集中力量辦大事、急事、難事,“ 原則,負責篩選符合本專項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設條件成熟的項 目,組織做好項目申報工作。
第七條 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結合地方財政承受能力、政府投資 能力和本地區建設需求合理申報投資計劃。脫離當地實際、其他 建設資金不落實、無法如期完工的不得申報。
第八條 擬申報的中央管理企業項目需編制項目資金申請報 告。擬申報的地方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指導項目單位編寫單行 材料。
第九條 項目匯總申報單位對擬申報項目進行嚴格審查,并對 審查結果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重點包括:
(一)申報項目是否符合支持范圍;
(二)是否獲得其他中央財政性資金; (三)項目單位是否被依法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申報投資是否符合安排標準; (五)項目是否完成審批(核準、備案)和相關前期手續; (六)項目是否落實除擬申請本專項之外的其他資金; (七)項目單位和監管單位“兩個責任”填報是否規范等; (八)對計劃新開工項目,要重點審核前期工作條件是否成 熟,確保如期開工建設;對在建項目,要重點審核各項建設手續 是否完備; (九)組織專家對每個項目進行評審,核定符合本專項支持 范圍的投資規模。 第十條 匯總申報單位應在本專項當年投資計劃申報時限內及 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其中,中央管理企業需 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資金申請報告,地方項目需 報送項目申報請示文件和每個項目的單行材料。
第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對匯總申報單位報送的材 料進行評審,研究形成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清單。同時,綜合考 慮本專項資金總規模、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情況、區域分布等, 研究確定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核算標準。
第十二條 匯總申報單位對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清單中項目的 建設條件、前期手續等進行復核,并在規定時限內向國家發展改 革委報送申請下達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的請示文件。
第十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結合匯總申報單位復核意見以及上 年度項目管理、監督檢查、審計等情況,統籌平衡后研究形成年 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按程序報批后下達。中央管 理企業項目按項目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地方項目以切 塊方式下達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
第十四條 收到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后,相關 中央管理企業按照規定時限轉發下達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省級發展改革委在符合支持方向的項目清單范圍內,將投資計劃 和績效目標安排到具體項目并下達投資分解計劃,按照規定時限 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轉發下達或分解下達時,要充分發揮中 央預算內投資的投資引導和補足作用,支持社會投資積極性不強 的公共性、基礎性項目建設。同一類項目支持標準應統一。
第十五條 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 為投資補助。相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分解計劃時,應按 照《政府投資條例》《關于規范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安排方式及 項目管理的通知》等要求明確具體安排方式,可采取直接投資、 資本金注入或投資補助。
第十六條 相關中央管理企業在申請下達投資計劃和績效目標 的請示文件中、省級發展改革委在下達投資分解計劃時,應明確 每個項目的項目單位(法人)和項目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 單位和監管責任人,并通過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 家重大建設項目庫)進行報備。其中,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原 則上是項目直接管理單位(對項目單位財務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 職責的上一級單位),沒有直接管理單位的則為當地行業主管部 門。監管責任人由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派出,是日常監管的直 接責任人。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及監管責任人對項目申報、建 設管理、信息報送等履行日常監管職責。
第四章 項目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項目的財務管理按照財政部門 有關管理規定執行。除中央預算內投資支持之外的項目建設所需 其他資金,應及時足額到位。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 委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資金撥付工作,確保中央預算內投資和其 他資金按期撥付。嚴禁轉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加強中央預算內投資項目事中 事后監管有關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和項目單位通過日常在線調度 或實地查看等方式,加大對項目落地實施、建設資金落實、項目 開工建設等關鍵環節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力度,相關 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投資計劃安排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十九條 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委應組織有關部 門和項目單位,通過自查、現場督察、在線監管等多種方式,加 大對前期工作程序、轉發計劃、項目落地實施、地方建設投資落 實、計劃執行進度等關鍵環節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 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存在的問題,加快項目建設進度,確保 項目建設質量。要切實履行信息填報、管理督導責任,督促項目 單位及時填報項目實施進展情況,加強數據審核,確保數據準 確,依托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建設項目 庫)進行按月調度,每月 10 日前填報已支持項目開工情況、投資 完成情況、工程形象進度等數據。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要求,落實項目 法人責任制、招標采購制度、工程監理制度、竣工驗收制度,不 得擅自改變主要建設內容、降低建設標準。項目完成后,項目單 位應及時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做好竣工驗 收工作,按程序及時將驗收結果報相關中央管理企業或省級發展 改革委備案。
第二十一條 相關中央管理企業、省級發展改革委要加大監督 檢查、評估督導等工作力度,督促日常監管直接責任單位和監管 責任人切實履行日常監管職責。對當年投資計劃項目,應至少開 展一次現場檢查。對監督檢查、評估督導等發現的問題要逐項督 促整改,其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二條 項目單位應當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等部門 依據職能分工進行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與項目有關的文件資料 和情況,不得銷毀、隱匿、轉移、篡改、偽造或者無故拖延、拒 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二十三條 本專項已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原則上不得調整。 如因建設主體、建設內容、建設規模、總投資等發生重大變更或 因某些原因導致項目無法實施繼而確需調整投資計劃的,中央管 理企業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調整;地方項目由相關省級發展改 革委按程序調整,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對涉及投資計劃調 整的項目,要及時在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國家重大 建設項目庫)中進行調整并開展調度。
第二十四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將不定期抽查項目建設情況,并 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評估督導、審計、檢查、第三方評估等工 作。
(一)對評估督導、審計、檢查中發現存在資金不落實、投 資計劃執行和建設進度慢等問題較多的,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約 談、現場督辦等給予嚴肅處理;
(二)對存在用已完工項目申報、虛報投資規模、建設內容 與申報內容不符、挪用中央預算內投資等問題,將及時調整投資 計劃,并根據有關項目管理規定進一步采取扣減、收回、暫停安 排中央預算內投資等措施予以警示和懲戒,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 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可視情節輕重提請或移交有關 機關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并將根 據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要求及時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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