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 | |
發布時間: 2021-08-10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鼓勵可再生能源
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
增加并網規模的通知
發改運行〔2021〕1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經信委(工信委、工信廳)、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開發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潤集團有限公司: 為努力實現應對氣候變化自主貢獻目標,促進風電、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大力發展和充分消納,依據可再生能源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按照能源產供儲銷體系建設和可再生能源消納的相關要求,在電網企業承擔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網責任的基礎上,鼓勵發電企業通過自建或購買調峰儲能能力的方式,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并網規模,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提高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近年來,我國可再生能源迅猛發展,但電力系統靈活性不足、調節能力不夠等短板和問題突出,制約更高比例和更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發展。未來我國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和努力爭取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標任務艱巨,需要付出艱苦卓絕的努力。實現碳達峰關鍵在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關鍵在于消納,保障可再生能源消納關鍵在于電網接入、調峰和儲能。各地、各有關電力企業要充分認識可再生能源發展和消納的同等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并網工作,將可再生能源發展、并網、消納同步研究、同步推進,確保2030年前碳達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二、引導市場主體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 (一)多渠道增加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能力。電網企業要切實承擔電網建設發展和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的主體責任,統籌調峰能力建設和資源利用,每年新增的并網消納規模中,電網企業應承擔主要責任,電源企業適當承擔可再生能源并網消納責任。隨著新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效率提高,以及系統調峰成本的下降,將電網企業承擔的消納規模和比例有序調減。 (二)鼓勵發電企業自建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在電網企業承擔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網責任以外,仍有投資建設意愿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鼓勵在自愿的前提下自建儲能或調峰資源增加并網規模。對按規定比例要求配建儲能或調峰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后,可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三)允許發電企業購買儲能或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在電網企業承擔風電和太陽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并網責任以外,仍有投資建設意愿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可通過與調峰資源市場主體進行市場化交易的方式承擔調峰責任,以增加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并網規模。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新增抽水蓄能和儲能電站等簽訂新增消納能力的協議或合同,明確市場化調峰資源的建設、運營等責任義務。簽訂儲能或調峰能力合同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經電網企業按程序認定后,可安排相應裝機并網。 (四)鼓勵多渠道增加調峰資源。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對應的調峰資源,包括抽水蓄能電站、化學儲能等新型儲能、氣電、光熱電站、靈活性制造改造的煤電。以上調峰資源不包括已列為應急備用和調峰電源的資源。 三、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的確認與管理 (一)自建調峰資源方式掛鉤比例要求。自建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按全資比例建設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煤電靈活性改造。為鼓勵發電企業市場化參與調峰資源建設,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并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功率15%的掛鉤比例(時長4小時以上,下同)配建調峰能力,按照20%以上掛鉤比例進行配建的優先并網。配建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每年公布一次。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技術機構對項目調峰能力措施和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后,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掛鉤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二)合建調峰資源方式掛鉤比例要求。合建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按一定出資比例與其他市場主體聯合建設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煤電靈活性改造。合建調峰資源完成后,可按照自建調峰資源方式掛鉤比例乘以出資比例配建可再生能源發電。為鼓勵發電企業積極參與自建調峰資源,初期可以適當高于出資比例進行配建。 (三)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確定。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按照“企業承諾、政府備案、過程核查、假一罰二”的原則進行確定。主動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能力的發電企業,自行提供調峰和儲能項目建設證明材料,對項目基本情況、調峰能力、投產時間等作出明確承諾,提交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備案;實施過程中省級主管部門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對企業自建合建項目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對于發現未按承諾履行建設責任的企業,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關企業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業不得參與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并網。 (四)加強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項目運行管理。自建合建調峰和儲能項目建成投運后,企業可選擇自主運營項目或交由本地電網企業調度管理。對于發電企業自主運營的調峰和儲能項目,可作為獨立市場主體參與電力市場,按照國家相關政策獲取收益;對于交由電網企業調度管理的調峰和儲能項目,電網調度機構根據電網調峰需要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管理,項目按相關價格政策獲取收益。為保證項目調峰和儲能能力可用性,電網調度機構不定期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測試。 四、購買調峰與儲能能力的確認與管理 (一)購買調峰資源主要方式。購買調峰資源指發電企業通過市場交易的方式向抽水蓄能、化學儲能電站、氣電、光熱電站或開展靈活性改造的火電等市場主體購買調峰能力,包括購買調峰儲能項目和購買調峰儲能服務兩種方式。為保證發電企業購買的調峰資源不占用電網企業統籌負責的系統消納能力,被購買的主體僅限于本年度新建的調峰資源。 (二)購買調峰資源掛鉤比例要求。超過電網企業保障性并網以外的規模初期按照15%的掛鉤比例購買調峰能力,鼓勵按照20%以上掛鉤比例購買。購買比例2022年后根據情況適時調整,每年度公布一次。各省級主管部門組織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技術機構對項目調峰能力措施和效果進行評估確認后,可結合實際情況對掛鉤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三)購買調峰和儲能能力確定。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由買方企業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作出承諾并提供購買合同,根據購買合同中簽訂的調峰能力進行確定。實施過程中買方企業負責督促賣方企業保證項目落實到位,省級政府主管部門委托電網企業或第三方機構對購買合同中的項目進行全面核查或抽查,對于發現未按承諾履行建設責任的企業,在計算調峰能力時按照未完成容量的2倍予以扣除;相關企業要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企業不得參與下年度可再生能源市場化并網。 (四)加強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運行管理。購買調峰和儲能項目建成投運后,對于購買調峰儲能項目的,視同企業自建項目進行運行管理;對于購買調峰儲能服務的,發電企業與調峰儲能項目企業簽訂調峰服務綁定協議或合同,約定雙方權責和收益分配方式,鼓勵簽訂10年以上的長期協議或合同。為保證項目調峰和儲能能力可用性,電網調度機構不定期對相關項目開展調度測試。 五、自建或購買調峰與儲能能力的數量標準與動態調整 (一)抽水蓄能、電化學儲能和光熱電站調峰能力認定。抽水蓄能電站、電化學儲能和光熱電站,按照裝機規模認定調峰能力。 (二)氣電調峰能力認定。氣電按照機組設計出力認定調峰能力,對于因氣源、天氣等原因導致發電出力受限的情況,按照實際最大出力認定調峰能力。 (三)煤電靈活性制造改造調峰能力認定。靈活性制造改造的煤電機組,按照制造改造可調出力范圍與改造前可調出力或者平均可調出力范圍的差值認定調峰能力。 (四)統籌安排發電和調峰項目建設投產時序。考慮新建調峰資源項目的建設周期,各地在安排發電項目時要做到與新增調峰項目同步建成、同步并網。調峰儲能配建比例按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核準(備案)當年標準執行。 (五)建立調峰與儲能能力標準和配建比例動態調整機制。隨著可再生能源并網規模和比例的不斷擴大,以及調峰儲能技術進步和成本下降,各地要統籌處理好企業積極性和系統調峰需求的關系,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對調峰與儲能能力標準和配建比例進行動態調整。 六、調峰和儲能交易機制的運行與監管 (一)未用完的調峰資源可交易至其他市場主體。通過自建或合建方式落實調峰資源的發電企業,如果當年配建的可再生能源發電規模低于規定比例,不允許結轉至下年繼續使用,可通過市場化方式交易給其他發電企業。 (二)指標交易需在省內統籌。為保證新增調峰能力切實發揮促進可再生能源消納作用,發電企業在自建、共建、購買調峰資源以及開展調峰資源指標交易過程中,均在本省(區、市)范圍內進行統籌。 (三)加強運行監管。各地政府主管部門會同電網企業,對發電企業承諾自建、共建或購買調峰項目加強監管,項目投產后調度機構不定期按照企業承諾的調峰能力開展調度運行,確保調峰能力真實可信可操作,對于虛假承諾調峰能力的企業,取消下年度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資格。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統籌推進全國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相關工作,全面跟蹤各地、各企業落實進展,協調解決推進中的重大問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會同省級相關部門結合本地電力發展實際,推動本地發電企業自行承擔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相關工作,與電網企業保障性并網、應急備用和調峰機組建設工作做好有效銜接,避免項目重復計入。 (二)電網企業切實發揮監督和并網責任。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要組織好各地電網企業,配合地方政府主管部門加強對發電企業自建共建和購買調峰儲能項目的有效監督,保證各項目順利推進和真實可用。對于按要求完成調峰儲能能力建設的企業,要認真做好相應匹配規模新能源并網接入工作。 (三)健全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將健全完善獎懲和評估機制,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工作進展成效顯著的地區進行表揚,對工作進展滯后的地區進行約談;在工作推進過程中,將適時采取第三方評估等方式,對各地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自建或購買調峰能力增加并網規模工作開展全面評估。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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