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新購入項目申報有關工作的通知 | |
發布時間: 2022-07-13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做好基礎設施領域
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新購入項目
申報推薦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辦投資〔2022〕6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的意見》(國辦發〔2022〕19號)、《中國證監會、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推進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相關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20〕4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REITs)試點工作的通知》(發改投資〔2021〕958號)等要求,做好基礎設施領域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以下簡稱“基礎設施REITs”)新購入項目申報推薦等有關工作,現通知如下: 一、充分運用新購入項目機制推動基礎設施REITs健康發展 國辦發〔2022〕19號文要求,建立健全基礎設施REITs擴募機制。鼓勵已上市的基礎設施REITs通過擴募等方式籌集資金購入優質資產,有利于擴大發起人(原始權益人)融資規模,增強發展能力,降低負債水平;有利于完善市場化法治化機制,推動基礎設施REITs健康發展;有利于進一步拓寬基礎設施項目資金來源,更好盤活存量資產、擴大有效投資。各地要充分認識建立健全基礎設施REITs新購入項目機制的重要意義,高度重視、周密安排,確保新購入項目申報推薦各項工作高效平穩推進。 二、合理簡化新購入項目申報要求 根據證監發〔2020〕40號文和發改投資〔2021〕958號文有關規定,對基礎設施REITs新購入項目申報要求進行適當簡化。 (一)新購入項目時,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運營管理機構等無重大變化,相關信息可不在申報材料中提供。 (二)新購入項目的不動產評估凈值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不再參照首次發行時原則上不低于10億元的相關要求執行。 (三)新購入項目時,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的可擴募能力等情況,可不在申報材料中提供。 (四)新購入項目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示范意義等情況,可不在申報材料中提供。 三、完善新購入項目申報推薦程序 (一)新購入項目時,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在基金管理人按照滬深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首次發布臨時公告披露相關信息后,向新購入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報材料,相關材料應真實、準確、完整。 新購入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應及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項目應于五個工作日內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齊備的不予受理,并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 項目受理后,省級發展改革委應明確專人對接,優化工作流程,加快工作進度,將符合條件的新購入項目申報文件和相關材料報送我委。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應同時向其注冊地省級發展改革委報備。 (二)中央企業可將新購入項目的申報文件、項目材料和項目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意見直接報送我委。我委及時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步審核,對基本符合條件的項目于五個工作日內正式受理;材料不完整、不齊備的不予受理,并于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回復。 (三)自新購入項目申報材料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我委和有關省級發展改革委將根據申報材料和相關政策規定,對新購入項目是否符合推薦條件進行綜合評估,將符合條件的項目推薦至中國證監會,對不符合條件的將說明原因。發起人(原始權益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項目材料的時間不計算在三個月內。 (四)參與新購入項目交易籌劃、論證、決策、審批等環節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以及因直系親屬關系、提供服務和業務往來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價格敏感信息的其他相關機構和人員等,在項目交易的價格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禁止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 四、切實保障新購入項目質量 各地要指導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基金管理人、資產支持證券管理人和其他中介機構等,充分借鑒已發行基礎設施REITs經驗,選擇具備基本條件的項目進行購入。新購入項目如不屬于首次發行項目申報材料中的擬擴募資產范圍,應說明具體原因。要督促相關單位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認真編制新購入項目申報材料,確保內容完整準確。要按照基礎設施REITs發行的有關政策規定、項目條件和工作程序等,認真把關新購入項目質量,及時向我委投資司反映新購入項目推進中遇到的重點難點問題,研究確定合理解決方案。 五、積極協調落實發行條件 各地要嚴格落實國辦發〔2022〕19號文要求,所有擬發行基礎設施REITs的項目均應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投資管理法規等相關要求,保障項目質量,防范市場風險。要主動協調有關部門,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重點圍繞土地使用、PPP合同或特許經營協議簽訂、國有資產轉讓、相關手續證書辦理等,對項目合規性手續完善工作給予積極支持。要與中國證監會當地派出機構、滬深證券交易所加強溝通,及時掌握項目進展,切實加快項目進度,盡可能壓縮項目準備周期。 六、引導回收資金用于新項目建設 各地要按照國辦發〔2022〕19號文、發改投資〔2021〕958號文要求,切實加強對新購入項目回收資金的監管督促。引導項目發起人(原始權益人)將回收資金以資本金注入等方式投入基礎設施補短板等重點領域新項目建設,確保新項目符合國家重大戰略、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等要求。對回收資金擬投入的新項目,協調加快前期工作和開工建設進度,盡快形成實物工作量。對原始權益人未按承諾將回收資金投入到相關項目的,要及時督促加快落實。 特此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2022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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