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 |
發布時間: 2022-08-12
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罰款事項的決定 國發〔202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推進“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國務院開展了清理行政法規和規章中不合理罰款規定工作。經清理,決定取消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9個罰款事項,調整交通運輸、市場監管領域24個罰款事項。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自本決定印發之日起60日內向國務院報送有關行政法規修改草案送審稿,并完成有關部門規章修改和廢止工作,部門規章需要根據修改后的行政法規調整的,要在相關行政法規公布后60日內完成修改和廢止工作。罰款事項取消后,確需制定替代監管措施的,有關部門要依法認真研究,嚴格落實監管責任,創新和完善監管方法,規范監管程序,提高監管的科學性和精準性,進一步提升監管效能,為推動高質量發展提供有力支撐。
附件:國務院決定取消和調整的罰款事項目錄 國務院 2022年7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 |
上一篇:聚焦環衛大勢 共謀產業新局 下一篇:關于公布2021年度企業債券主承銷商和信用評級機構信用評價結果的通知 |